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0年12月21日以环办函【2010】1390号《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》函复中国汽车协会。现就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Ⅲ、Ⅳ阶段)》(GB18352.3-2005)和《车用压燃式、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Ⅲ、Ⅳ、Ⅴ阶段)》(GB17691-2005)标准中第四阶段限值(以下简称“国四标准”)实施日期事宜函复如下:
一、当前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,应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,但由于国四车用燃油标准尚未出台,还无法确保在全国范围内供应相应车用燃油,给全面实施机动车国四标准带来一定困难。为保证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效果,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,经商有关部门,我部对机动车国四标准实施日期进行适当调整。
二、除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外,对《车用压燃式、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Ⅲ、Ⅳ、Ⅴ阶段)》(GB17691-2005)中规定的其它车型,按时实施国四标准。
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,暂定推迟一年实施国四标准。
三、除轻型柴油汽车外,对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中国Ⅲ、Ⅳ阶段)》(GB18352.3-2005)中规定的其他车型,按时实施国四标准。
对轻型柴油汽车,暂定推迟两年实施国四标准。